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文件
菏院基金字〔2021〕8号
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团队是由志愿从事义务社会服务事业的菏泽学院在校大学生和社会爱心人士组成。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志愿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的菏泽学院在校学生及其他社会爱心人士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负责公开招募志愿者,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六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管理志愿者,策划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内容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八)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三)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五)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组织开展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各志愿者服务队在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开展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选出本年度优秀志愿者。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单位,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11月26日
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